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地下宣判原告人洪峤、张晨曦、曹泽青故意杀人,原告人洪峤、祁文强偷盗一案,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永恒,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选择口头死刑,剥夺政治权益永恒,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曦、曹泽青区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口头,剥夺政治权益永恒;对祁文强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相关,后二人出现矛盾,洪峤发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原告人张晨曦、曹泽青屡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方案。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率领张晨曦、曹泽青屡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需要。9日上午,张晨曦、曹泽青抵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曦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19年5月,原告人洪峤支使原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偷盗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以为,原告人洪峤、张晨曦、曹泽青故意合法剥夺他人生命,三原告人的行为均导致故意杀人罪。原告人洪峤、祁文强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原告人的行为均导致偷盗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偷盗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独特立功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筹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曦与曹泽青踊跃介入筹划、分工协作杀害被害人,三原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位置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筹划立功,支使张晨曦、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立功情节特意顽劣,罪状极端重大,认罪、悔罪态度差,客观恶性深,人身风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曦、曹泽青在独特立功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照实供述立功理想,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刻口头。在偷盗独特立功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详细实施偷盗行为,二原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被动交代偷盗立功理想,导致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分。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决。
在案件审理时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需要严惩原告人、被迫丢弃抵偿,向法院放开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支持。
被害人远亲属、局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大众代表旁听了宣判。